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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07-08 】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发改高技〔2019〕948号


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充分发挥我省科教资源富集优势,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试点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开展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将事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前置为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对既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和新申请的职务科技成果探索实施分割确权,成果完成人可与所在单位共同作为成果所有权人。(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定价,探索先期以协议方式出让科技成果使用权,在协议期满后再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定价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完善科技大市场服务功能,大力推广以技术交易市场为依托,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模式。不断完善技术股与现金股结合激励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方利益捆绑机制。不断完善面向企业的“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的订单式研发和成果转化机制。(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构建审查审理综合执法体系。在全省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推广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工作,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加快推进西安知识产权法庭建设,实现省级行政区内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跨市(区)审理。探索实行知识产权案件速裁,特别是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等新类型技术的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裁判目标。推进中国(西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加快专利快速审查、确权、维权一站式服务落地。(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知识产权局等与西安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平台服务能力

  (五)加强创新平台开放共享。加快实施“1155工程,建设全省研发服务平台网上系统,面向创新型中小企业建立产业技术供给与企业需求线上线下精准匹配对接机制,推动500家省级研发测试平台开放共享,破解中小型企业创新资源不足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设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领域,加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设一批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共性、引领性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持续推进技术成果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开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大中小企业联合众创空间。引导龙头骨干企业与中小微企业联合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人才等创新资源,破解大企业技术、产品、商业模式等创新活力不足问题,以及小企业融资难、市场难、人才难、研发难等短板,引导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打造市场化、专业化孵化链。坚持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方向,不断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标准化创业中心,为创业实体提供优质高效的一站式创业服务。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性聚集型、科技资源支撑型和高端人才引领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提高创新创业资源融通效率与质量。发挥陕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网作用,实现政策信息精准推送和创新创业全方位服务。(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等与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设双创示范基地。发挥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西安光机所、西电科大等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引领作用,着力打造“杨凌农科”、“硬科技”品牌,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加快转化,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布局建设区域承载型、高校孵化型、院所支撑型、企业主导型等一批省级双创示范基地,探索形成不同种类的双创示范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与各设区市政府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跨区域配置创新资源。发挥西安科教资源优势,加快推进飞地创新园、离岸孵化中心建设,推进创新创业资源跨区域流动,破解陕南陕北发展创新资源不均衡问题。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及重点国别创新创业领域民间合作,通过联合研发、异地设厂、合作转化等模式推进务实国际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与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十一)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丰富人才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评价中的主导作用。探索实施聘期评价制度,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评价考核周期,鼓励持续研究和长期积累。打破户籍、地域、所有制、身份、人事关系等限制,依托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新兴职业等领域人才申报评价渠道。加强评价结果共享,简化评审环节,改进评审方式,促进人才评价和项目评审、机构评估有机衔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审。扩大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范围,推动有条件的医院、科研院所、国有大型企业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优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按有关规定将人才引进自主权下放到高校和科研院所,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和医院因需评聘科研教学和临床专业人员。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建立人才引进和评价绿色通道。对于企业通过中、省高层次人才工程项目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有关规定给予科研配套经费和生活资助等。实行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永久居留绿色通道,设立专门受理服务窗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十四)发挥财政性资金引导作用。完善财政资金、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投入、管理、退出标准和规则。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提升基金运行效率。针对政府投资基金中种子类、风险类投资基金设置不同比例的容错率,推动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企业早期发展。探索通过微种子基金,决策权与收益权分离等方式支持最早期创业项目孵化。完善政府出资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开展绩效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与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创新型企业直接融资。加速推进科创板企业培育、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建立全省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培育库,加大培育支持力度,分类分阶段给予补助,推动企业上市融资步伐。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置科技创新专板,建立资本服务优选计划,支持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平台开展挂牌展示、托管交易、投融资服务、培训辅导等服务。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债融资,稳步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专项债券。(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陕西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与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科技金融和保险服务。完善科技金融风险防控机制,提升面向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综合服务水平。开展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逐步建立银行信贷+保险保证+政府补偿的无形资产质押融资模式。不断完善以降低侵权损失为核心的专利保险机制,开发包括专利代理职业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侵权责任险等保险产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对各市设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资部分,省财政按比例给予支持。加大对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提升主体信用评级,完善政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与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支持创新和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消除中小企业面临不合理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限制门槛。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采购力度,依法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抓好政策统筹落实

  (十八)推广创新创业经验。弘扬“西迁精神”,挖掘西部创新创业文化,鼓励基层大胆探索、总结可复制推广的陕西经验。深入推广“一院一所”模式,持续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相关改革举措在全省落地。(各部门与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升政策措施实效。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创新创业政策统筹,细化关键政策落实措施,不断梳理解决制约创新创业的痛点堵点问题。完善支持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持续做好政策宣讲和细化落实工作。(各部门与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